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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不能跨越资金池业务“红线”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6-05-13 10:20:26 点击次数:

 对资管行业来说,资金池业务是不能触碰的“红线”。部分违规运营的私募基金,更是非法集资、引发投资者血本无归的“重灾区”,这正是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严禁资管机构从事资金池业务、强制注销部分非法私募基金的用心所在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决定对中信信诚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行为采取暂停备案数月的处分,并责令其进行清理和整改。这是今年2月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规实施以来,针对证券投资基金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开出的首张罚单。结合此前强制注销部分违规私募管理人的案例可以看到,此案示范意义重大。

  作为与生俱来的业务属性,资金池业务是银行金融机构自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自身负债端以存款、同业融资为主,银行内部能够沉淀相当的资金形成资金池,资产端投资范围内能够配置。可以说,只要符合监管部门设定的流动性指标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天生就是一个大资金池。

  但是,对资管行业来说,资金池业务是不能触碰的“红线”。从资管行业的本质看,资金池业务通过短募长投,期限错配意在“吸收”更多资金,而非投资管理好这些资金,由此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与“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资管行业精神背道而驰。

  从机构资质看,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券商资管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不具备存款吸收能力,不具备发放贷款能力,更不具备防范大规模流动性风险的水平。部分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公司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乐于充当银行理财资金的“寄营池”,是因为凭借这类通道业务能迅速做大规模,赚取不同比例的通道费。由于资金和资产都来自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是作为通过或形式上的管理方而存在的资金池,实行通道化管理。看似不承担主要风险,然而,这样乐于做银行通道、“躺着赚钱”的模式,实际上偏离了资管行业依靠自身投研能力投资赚钱的本质,不少“一对多”的专户、期限错配的“类私募”产品,在通道业务的合同上没有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带有很大的潜在风险。

  无论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直接非法从事的资金池业务,还是间接充当“寄营池”,都很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尤其是部分违规运营的私募基金,更是非法集资、引发投资者血本无归的“重灾区”,这正是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严禁资管机构从事资金池业务、强制注销部分非法私募基金的用心所在。

  守好资产管理行业本分,应杜绝资金池业务,在资管产品的独立核算、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期限错配、独立托管等多维度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不同的资产管理产品不能进行混同运作、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或价格转移,资金与资产应有明确对应。资管产品在整个运作过程中,应有合理估值约定,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资管产品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估值表。资管产品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应进行合理估值、定价。

  此外,资管产品应进行实际投资,不能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资管产品投资资产发生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产品计划不得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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