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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国金院报告:四家股份制银行系统性风险需关注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7-05-15 15:11:19 点击次数:

5月13日,清华大学五道口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IMF前副总裁朱民主持发布的针对当前中国金融安全、金融风险等问题撰写的研究报告——《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2017年1季度报告》(以下简称“系统性金融风险报告”)得出以上研究结论。

该报告由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研究中心完成,课题组成员包括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紫光讲席教授周皓及其博士研究生陈湘鹏。

四家股份行需重点关注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课题组在借鉴现有国内外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上监测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动态变化。

宏观层面上,课题组采用金融体系巨灾风险(CATFIN)来测度我国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报告结果显示,自2016年以来,金融体系巨灾风险指标 (CATFIN,catastrophic risk in the financial system)保持相对稳定态势,处于历史同期正常水平,且波动较小,这表明我国当前整体系统性金融风险相较于2015年下半年已显著减弱,保持在相对稳定状态。这主要源于三方面因素:(1)宏观经济的企稳回升;(2)工业增速加快、企业利润快速增长直接缓解了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下滑的压力;(3)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构成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下降的重要因素。

微观层面上,课题组采用国际学术界和政策研究界(如美联储、欧央行等机构)最受认可的三种指标——系统性预期损失值(SES)、条件在险价值差值(ΔCoVaR)和系统性风险指标(SRISK)——来测度微观层面上金融机构对整体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边际贡献值。

系统性金融风险报告结果显示,主要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已显著下降、基本企稳。在上一轮牛市及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主要金融机构的股价联动性大幅上升,系统性金融风险指标值急剧上升。尤其是股市异常波动之后,宏观经济数据存在大量负面预期,围绕中国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质疑显著增多。但随着沪深A股市场走向稳定、实体经济的逐步企稳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完成,关于中国经济金融的负面预期开始下降,主要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SES值、ΔCoVaR值和SRISK值迅速回落,并在2016年-2017年第一季度期间内整体保持相对稳定。

不过,课题组指出,监管层需要重点关注民生银行(7.950, -0.04, -0.50%)、光大银行(3.960, -0.01, -0.25%)、兴业银行(15.890, -0.03, -0.19%)、浦发银行(15.270, 0.06, 0.39%)等股份制银行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报告结果显示,这四家股份制银行的SES值或SRISK值仍呈现上升趋势。数据显示,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的SRISK值分别较之去年同期水平(2016.03)上升了18.77%、3.25%、2.82%和-3.86%(金融行业平均下降15.81%),浦发银行的SES值较之去年同期(2016.03)仍上升了8.36%(金融行业平均下降1.87%)。SRISK指标值相较于SES和ΔCoVaR指标值更加稳定,受市场波动的影响相对较小,但报告结果显示这些股份制银行的SRISK值目前仍呈上升趋势,这表明该四家机构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得到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特别关注。

值得指出的是,系统性金融风险报告结论与国际清算银行(BIS)2016年9月公开报告的观点存在较大不同,BIS认为中国银行(3.660, -0.01, -0.27%)业信贷风险在2016年以来急剧上升,需要警惕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课题组认为,国际清算银行的预警指标在时效性、预期性和结构适用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反映我国最新的金融稳定信息。

完善金融监管五大建议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课题组认为,准确判断风险隐患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我们必须做到有效监测系统性金融风险、准确预判和有效防范系统性事件。

对于加强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与防范,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课题组提出了一揽子建议。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逐步上升,分业监管与金融机构跨业经营、金融系统互联性不断增强的矛盾逐步凸显,分业监管在政策制定和具体监管施行上存在协调性困难等问题,但在当前金融风险逐步显现、需要重点治理的关头,金融监管改革不宜采取大手术的方案。因此,课题组认为切实有效的办法是采用“委员会+一行三会”监管模式,即维持目前一行三会格局基本不变,在国务院层面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做实日常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执行。

具体措施包括五个方面:(1)强化现有的部际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统一监管标准、政策制定和具体措施,以及针对系统性风险问题及时制定有效政策和具体的实施方案;(2)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的主管领导;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主管领导;外管局的主管领导;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分管领导;若干金融专家。同时,协调委员会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3)委员会下可设常设机构,如秘书处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分析部门,强化金融数据的搜集和分析,为高层金融工作决策提供基础支撑;(4)重点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在新的框架下,央行负责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交易所等)实施监管。主要的金融法规政策的制定须经央行会签,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批准。央行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监督和执行,并对协调委员会负责;(5)“一行三会”基本维持目前的框架,但着重统一监管标准,明确监管职能,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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