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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两票制实施全国时间表全齐了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7-10-21 15:39:50 点击次数:

西藏终于发布两票制实施方案,至此,全国最后一块两票制空白被填上---至少31个省市自治区在实施时间上,已经完全明晰。
自去年4月6日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决定实施两票制以来,该政策的出台超过市场预期,截止至10月16日,全国各省均出台了两票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或者明确明确实施计划。

目前,已有福建、安徽、重庆、青海、陕西、山西、宁夏、辽宁、天津、黑龙江、四川、广西(试点城市)等11个省市区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其中,陕西、青海同时把药品、耗材纳入两票制实施范围。
进入10月,吉林、湖南、甘肃(三级医院)、云南(省级医院及试点城市三级医院)等4省进入实施阶段。其中,湖南从4月份开始经历了6个月的过渡期,已经有一定的实施基础,部分偏远县及乡镇可以在两票的基层上增加一票。
接下来,海南、河北、浙江、内蒙古、山东5省区即将从11月开始正式执行两票制。其中,海南可能是全国对生产企业界定最为宽松的省份(可按品种来界定),而浙江的界定则是最为精细的,考虑周全,目前处于过渡期;河北、内蒙、山东的实施范围由小变大逐渐拓展到全省。
此外,上海、北京、河南、江西4省市有望在年前实施,但未具体规定实施细则。江苏、贵州的实施节奏与药品招标采购保持一致,符合市场实际,便于厂商及医疗机构采购供应。
10月16日出台的西藏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办法中,明确将于2018年1月1日前实施“两票制”,条件允许的可提前实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推行“两票制”。以下为重点内容:
【“两票制”界定】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实施范围】
(一)全面推进实施。
1、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
2、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3、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二)特殊情形。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不受“两票制”采购限制。
【实施时间】
原则上要求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前实施,条件允许的可提前实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在 2017 年年底前推行“两票制”。允许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在“两票制”实施前科学合理消化库存。
【药品采购、配送、入库管理规定】
(一)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1、参与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必须在药品集中采购前将“两票制”承诺书送至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中心。
2.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药品配送费用,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
3.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主体,是药品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质量保障、配送服务负全责,流通企业需将药品配送至指定地点。
4.由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将药品直接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或委托具有药品配送资质的企业进行配送。
5.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6.医疗机构所有药品采购行为必须符合“两票制”(特殊情形除外),要求公开透明,杜绝不良交易。
7.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执行“两票制”须作为必备条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上交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执行“两票制”的承诺书,否则视为放弃投标或挂网。
8.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药品储存配送工作;鼓励委托具备医药物流条件的第三方企业进行配送。
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医疗机构须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验明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付款,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医疗机构,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公章原印章)。
(三)完善药品购销合同管理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三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除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网上采购等相关要求外,在两个合同中必须单列出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监督管理】
(一)建立由多部门联合检查监管机制,每年至少联合检查一次。鼓励企业间互相监督,对违反药品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相关部门要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二)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不在网上采购、拖欠货款、监管不到位、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由辖区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发现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将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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